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5822号
原告:***,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汲长芹,山东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山东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南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城隆山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168490496G。
法定代表人:纪凡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敏,山东羲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一营,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钦平,山东赤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莒南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一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钦欣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鲁 聪
书 记 员 林丽霞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5822号
原告:***,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汲长芹,山东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山东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南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城隆山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168490496G。
法定代表人:纪凡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敏,山东羲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一营,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钦平,山东赤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莒南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一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钦欣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鲁 聪
书 记 员 林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