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莒南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7民初5365号

原告:***,男,195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圣英,山东方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圣晓,山东赤嵋律师事务律师所律师。

被告:莒南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城隆山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168490496G。

法定代表人:纪凡军,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莒南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并已履行完毕协议,原告***于2020年11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4元,减半收取计16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战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