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7民初5365号
原告:***,男,195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圣英,山东方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圣晓,山东赤嵋律师事务律师所律师。
被告:莒南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城隆山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168490496G。
法定代表人:纪凡军,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莒南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并已履行完毕协议,原告***于2020年11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4元,减半收取计16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战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