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民终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邑县莲花山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平邑县城蒙山大道3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
上诉人平邑县莲花山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莲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6民初3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平邑县莲花山建筑工程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平邑县莲花山建筑工程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46元,减半收取423元,由上诉人平邑县莲花山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 骏
审判员 ***
审判员 武 威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