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西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牛丽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邹商初字第903号
原告***,居民。
被告***,居民。
被告牛丽,居民。
被告***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韩店镇西王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牛丽、***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牛丽、***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田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