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连尧江、淄博市临淄区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3民初327号
申请人连尧江,男,1966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闻韶路9号。
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寿光分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金光街东首路北。
被申请人菏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菏泽市解放南街(威联商城)。
第三人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县城高苑路23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连尧江诉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寿光分公司、菏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及第三人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三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9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由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寿光分公司、菏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连尧江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