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民终13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菏泽牡丹三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棵,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鄄城分公司,住所地鄄城县***南街村南。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解放南街。
法定代表人:平纪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棵、菏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鄄城分公司、菏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6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查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于2023年3月9日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费缴费通知书》,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认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