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棵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民终13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菏泽牡丹三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棵,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鄄城分公司,住所地鄄城县***南街村南。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解放南街。 法定代表人:平纪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棵、菏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鄄城分公司、菏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6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查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于2023年3月9日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费缴费通知书》,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认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