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菏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6执928号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菏泽市解放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168894132H。 法定代表人:平纪强,该单位。 被执行人***,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古泉街道办事处七巷,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67********。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的(2020)鲁1726民初2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6日、2022年6月20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机动车辆、工商登记、证券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查询到的财产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2021)鲁1726执928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在禹王路东人民街南崇兴社区第五组的房产(房产证号:鄄房权城区字第12001**),该处房产,经二次拍卖后,因无人竟买而流拍,流拍后,本院依法征求了申请人的意见,是否同意接受该处房产予以抵偿债务,但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接受该处房产,至此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2021)鲁1726执928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1000000元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20)鲁1726民初2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崔 浩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