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03执12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 被执行人:***,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菏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解放南街(威联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168894132H。 法定代表人:平纪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菏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703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菏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2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菏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通知***、***、菏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 本院分别于2022年10月21日、2022年12月10日对***、***、菏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登记信息,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查封被执行人谷洪州名下车牌号为:鲁RP××**奥迪牌车辆,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暂不适宜处置。 本院于2022年12月10日作出(2022)鲁1703执1247号限制消费令,对***、***、菏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限制消费。 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对***进行了约谈并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703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何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