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曹县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菏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03执1091号 申请执行人:曹县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路与山东路交汇处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菏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菏泽市解放南街(威联商城)。 法定代表人:平纪强,经理。 申请执行人曹县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菏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703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2年9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公告向被执行人菏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通知菏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 本院分别于2022年9月15日、2022年11月11日对菏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其他未查询到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作出(2022)鲁1703执1091号限制消费令,对菏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法人限制消费。 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并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703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