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口小学与深圳市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606民初19161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口小学诉被告深圳市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口小学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口小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口小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8.47元(已减半),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口小学负担。
审判员 严 婧
书记员 陈建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