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斯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辽宁精润现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万斯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事案由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104民初4934号
原告辽宁精润现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万斯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辽宁精润现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精润现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精润现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13元,减半收取计3856.5元,由原告辽宁精润现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子萍
书记员  吴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