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斯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万斯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鲁01民辖终162号
上诉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万斯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5民初6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未签订过书面借款合同,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经济往来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已在(2019)鲁0125民初4863号、(2020)鲁01民终530号民事判决书中查明并执行完毕,双方之间已无任何借贷纠纷,故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管辖。
山东万斯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地为合同履行地。”现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偿还借款及利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郑国栋
书记员  亓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