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终53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万斯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朱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北京市金杜(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迪,北京市金杜(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于荣兴,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辽宁精润现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杜常岭,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山东寅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周登银,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山东寅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李东霞,经理。
原审第三人:淄博安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恒台县。
法定代表人:田美财,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万斯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辽宁精润现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寅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寅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淄博安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2民初8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多次催交,山东万斯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万斯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焦玉兴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朱俞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