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执异20号
案外人:常健,男,199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县。
申请执行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光明路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办麒麟大道与光明路交汇处向北15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保全申请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常健对查封***麒麟大道***国际1幢-1层(-1F)-003号及1幢-1层(-1F)-048的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常健向本院提起异议请求:位于***麒麟大道***国际1幢-1层(-1F)-003号及1幢-1层(-1F)-048的房产系异议人所有的财产,贵院对该财产的保全剥夺了异议人的合法权利,特提出异议,请求撤销(2021)鲁1724财保223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该处房产查封的裁定,解除对该处房产的查封措施。事实和理由:异议人常健与被申请人***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签订了菏泽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YS0067233,约定被申请人将其建设的坐落在***麒麟大道***国际1幢-1层(-1F)-003号商业用房一套(预测建筑面积46.48平方米)以及1幢-1层(-1F)-048号的商业用房一套(预测建筑面积37.85平方米)出售给异议人,房款共计843300元,异议人已于2020年4月28日付清。现在涉案房屋已由异议人使用,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2022年2月21日,异议人得知自己的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通过去房产局询问查封案号才知道系因申请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被查封。涉案房产属于常健所有。
申请执行人未答辩。
本院查明,本院在诉前保全阶段,于2021年10月9日作出(2021)鲁1724财保2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二、查封被申请人***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26套、**名下房产8套、菏泽聚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1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房产中包括案外人常健所涉房产。
本院认为,执行异议审查主要是对案外人提起异议的请求及提交的相关材料采取形式要件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涉案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法院查封涉案房产并无不当,案外人常健要求排除执行的依据不足,其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常健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郅 硕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