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92民初994号
原告临沂市天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石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9749XX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临沂市天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镇九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69737XX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天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天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天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临沂市天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60万元财产一宗,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天一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临沂市天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60万元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需要继续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之日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保申请书。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