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12执2191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郁九曲村。
法定代表人:谷红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正,山东琅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桃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桃园社区。
负责人:杨东,村支部书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桃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正与被执行人协商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312执21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隋 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刘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