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4执保880号
申请人:成都隆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社区18社。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驰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9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隆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驰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9)川0114执保880号民事裁定书,在1450000元限额内对被申请人四川省驰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了冻结。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隆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驰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业务处理中心,账号:44×××95)的冻结,金额为14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洪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