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4执保825号
申请人:成都隆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社区18社。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驰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9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隆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驰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成都隆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驰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成都隆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隆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1450000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驰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财产线索: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业务处理中心,账号:44×××95)。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洪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