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4财保245号
申请人:成都隆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社区18社。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驰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成都隆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驰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隆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驰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业务处理中心账号44×××95的冻结。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杨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