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空港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均与四川省驰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323执714号
申请执行人**均,男,汉族。
被执行人四川省驰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XX国,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3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均申请执行四川省驰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驰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蓬安县城东幼儿园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省驰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蓬安县城东幼儿园的工程款368674.2元到蓬安县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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