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良友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滨州市良友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02民初1567号
原告:徐红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云际,山东颐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被告:滨州市良友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玉峰,山东誉民律师事务所。
被告:梁荣顺。
第三人:崔汝涛。
原告徐红亮与被告滨州市良友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梁荣顺、第三人崔汝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红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工费112820.41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到实际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因诉讼而产生的实际费用。事实与理由:自2013年以来原告与被告长期业务来往,原告一直为被告滨州市良友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作防水工程且工程地点均在滨城区范围内;截止2017年,原被告双方共签订24份合同,被告梁荣顺多次以被告滨州市良友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的名义在工程防水合同上签字。第三人崔汝涛作为被告滨州市良友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部管理员对双方协议中工程量进行核算并曾多次使用公司公户或以自己名义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项,对原被告双方账目往来较为清楚。据悉原告在被告滨州市良友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处挂账的多份合同中尚欠人工费69466.92元。另,2016年6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关于闻鹊佳苑(公安局家属院)施工合同,现已如约完工且交付使用,但被告尚欠人工费63353.49元,加上上述已在第一被告挂账的人工费69466.92元,共欠原告132820.41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2019年2月份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0元人工费,剩余人工费被告以公司没钱为由拒不支付,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它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之规定,包工头请求支付工资的条件应当是其已经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否则其请求支付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本案原告作为包工头主张其已经向农民工发放工资,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红亮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红梅
人民陪审员  丁增民
人民陪审员  于 梁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