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良友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滨州市良友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02民初1353号之一
申请人:徐红亮,男,197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申请人:滨州市良友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七路东首(梁才乡滨利路王花村以北,距东外环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706181923P。
法定代表人:李成顺。
申请人徐红亮与被申请人滨州市良友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做出(2019)鲁1602民初135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滨州市良友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滨州滨化支行账户为16xxxx43的银行存款112820.41元,冻结期限一年。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继续采取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被申请人滨州市良友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滨州滨化支行账户为16xxxx43的银行存款112820.41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新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