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02民初1994号
原告:滨州市欧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二路与北外环路口北一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6781316105。
法定代表人:刘中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印华,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益东,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滨州市良友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七路东首(梁才办事处滨利路王花村以北,距东外环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706181923P。
法定代表人:李成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滨州市欧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良友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滨州市欧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因此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市欧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88元,减半收取1644元,由原告滨州市欧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爱民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