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02财保376号
申请人:滨州市良友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七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706181923P。
法定代表人:李成顺。
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26921F。
法定代表人:张林。
被申请人:张蛟,男,汉族,1969年2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桓台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享有的在滨州北海财金投资有限公司处的债权459580.59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享有的在滨州北海财金投资有限公司处的债权459580.59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818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贾凯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谭玮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