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23执保74号
申请人:滨州市良友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七路东首。
被申请人:山东银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十六路728号格林春天8号楼2-1201。
本院在执行保全申请人滨州市良友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银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存款28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小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