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3民初168号
原告:滨州市良友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七路东首(梁才乡滨利路王花村以北,距东外环200米)。
法定代表人:李成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炳瑞,山东哲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银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十六路728号格林春天8号楼2-1201。
法定代表人:宋志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滨州市良友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银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滨州市良友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良友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市良友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2元,减半收取19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0元,由原告滨州市良友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海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崔俊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