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2087号
原告:中建材大宗物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和风路26号汇融商务广场C座6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299弄22号9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建材大宗物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材大宗物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85.25元,减半收取计6,392.6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