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4172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谷勤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九庙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299弄22号9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谷勤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2022)沪0106民初4172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5,117.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5,117.08元的冻结及对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