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24民初3666号
原告:***,女。
被告:镇平县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平县健康路南段**。
原告***与被告镇平县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以损失以得到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镇平县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镇平县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10元,减半收取计28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侯庆学
审判员易声扬
人民陪审员关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姚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