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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顺泰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鑫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民申5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顺泰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马五号路8号东方金谷C08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湘西自治州鑫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镇溪街道办事处文艺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人民北路保险街6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家界国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大力建设机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新安社区武陵工业新区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106湘豪大厦北栋24楼2401房。 负责人:***,该营业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仁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桃花镇桃花江大道8号东方新城6栋19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湖南顺泰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泰检验公司)、湘西自治州鑫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诚监理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湘西分公司)及二审被上诉人张家界国辉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辉建材公司)、湖南大力建设机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力机械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太保湖南分公司营业部)、原审第三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31民终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程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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