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民申5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顺泰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马五号路8号东方金谷C08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湘西自治州鑫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镇溪街道办事处文艺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人民北路保险街6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家界国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大力建设机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新安社区武陵工业新区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106湘豪大厦北栋24楼2401房。
负责人:***,该营业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仁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桃花镇桃花江大道8号东方新城6栋19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湖南顺泰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泰检验公司)、湘西自治州鑫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诚监理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湘西分公司)及二审被上诉人张家界国辉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辉建材公司)、湖南大力建设机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力机械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太保湖南分公司营业部)、原审第三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31民终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程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