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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与桃江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家界国辉建材有限公司等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桃江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家界国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南大力建设机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南顺泰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湘西自治州鑫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湘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桃江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江建筑公司”)、张家界国辉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辉建材公司”)、湖南大力建设机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力机械公司”)、湖南顺泰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泰检测公司”)、湘西自治州鑫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诚监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花垣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4民初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依据桃江建筑公司与人民财保湘西分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认定双方的基本法律关系成立并无不妥。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四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即作为本案被保险人的桃江建筑公司,在向人民财保湘西分公司主张理赔的时候应当明确其“对第三者应付的赔偿责任”,而桃江建筑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对于本次事故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因此在未查明桃江建筑公司承担责任比例的前提下,判决人民财保湘西分公司承担桃江建筑公司对外全部的赔偿责任欠妥。依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花垣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4民初2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花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贵** 审判员向昉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龙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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