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3250号之一
原告:泰兴市瑞祥土石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094070527K,住所地泰兴市滨江镇石桥花园二区A-13号。
法定代表人:冯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雄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933500612,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虹西路199号四号楼三楼(常州市武进绿色建筑产业集聚示范区)2108号。
法定代表人:季晓燕,总经理。
原告泰兴市瑞祥土石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雄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兴市瑞祥土石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17元,减半收取为2059元,保全费1475元,合计3534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刘世浩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