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民申25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凤凰通用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临沂市兰山区祝邱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93608934A。
法定代表人:赵万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俊飞,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河,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江苏省泗洪县。
再审申请人山东凤凰通用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公司)与被申请人**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1民终1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凤凰公司申请再审称,不服生效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撤销生效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的被申请人财产损失。原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的损失是以安徽联信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结论为依据,损失数额与评估数额一致。申请人有证据证实其在评估过程中及本案一、二审中,被申请人有所隐瞒,其承包水塘的水产并未全部死亡。其承包的水塘中有龙虾、青虾、螃蟹三种,在被申请人与凤阳县枣巷镇黄嘴村村民委员会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相关人民调解协议书及民事判决均证实被申请人是减产,承认其已经出售了2000多斤螃蟹,其余正在捕捞准备上市。
二、一、二审判决认定的财产损害侵权关系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对水塘实施了排污行为。首先,安徽海峰分析测试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检测资质,出具的检测报告不能作为鱼塘存在污染物的证据。即使可以作为依据,根据其检测结果也只能看出在检测线以下,用另一种方式就是说在检测线下机器是检测不出水里含有本案中的三种污染物,其结果同样也无法证实被申请人水塘内含有污染物。其次,没有证据能够证实飞机在被申请人所述时间内喷洒了农药及喷洒范围。再次,被申请人的水塘污染物存在也无法确定污染物来源的唯一性,在申请人喷洒农药前可能还存在与被申请人相邻的农田经营者实施了喷洒农药。第四,被申请人水塘塘内小龙虾、青虾、螃蟹死亡原因的唯一性也无法确定。2.—、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法证实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或者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浙江宁波多美产品检测服务公司的检测报告只检测了小龙虾,对青虾与螃蟹未做检测,但青虾及螃蟹在评估报告和被申请人主张的损失中占85%。且污染损害发生时,被申请人对小龙虾、青虾、螃蟹的死因未进行鉴定,也未保存尸体样本。
三、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申请再审人符合紧急避险,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凤阳县红旗手农机专业合作社是为了开展飞机防治凤阳县枣巷镇全镇共计约3.5万亩小麦一喷三防作业,以抗御相应灾害风险。该费用是安徽省拨付的农业生产救灾专项经费。如不紧急实施该作业,会导致全镇小麦减产、绝产。如果因此造成了个别鱼塘经营者的损害,也符合紧急避险,不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由申请再审人承担侵权责任,而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二条、原《民法通则》一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6条,由紧急避险的受益者凤阳县红旗手农机专业合作社及喷洒农药范围内的农田承包户给予适当补偿。2.申请再审人与凤阳县红旗手农机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4月26日签订了《凤阳县小麦一喷三防合同书》,该合同性质为加工承揽合同,申请再审人的行为属于加工承揽行为,申请再审人完全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不存在重大过失及故意,即使本案构成侵权法律关系,最终责任也应由凤阳县红旗手农机专业合作社承担。被申请人在一审中主动放弃其权利,应对其放弃的诉讼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安徽安联信达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的鉴定结论为,“**渔业养殖产品标准产量在2015年5月3日及相关前提下的市场价值评估结果为人民币642062元。”原审采此金额作为**财产损失的金额。在**与凤阳县枣巷镇黄嘴村村民委员会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双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15年8月12日达成枣镇调字(2015)0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其中第1条中明确,**拖欠黄嘴村民委员会的承包费由其所养殖的螃蟹在秋季上市时售出所得收益优先、及时还予黄嘴村村民委员会。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二初字第010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1民终587号判决书于2016年5月3日作出。但本案一审判决于2017年6月6日作出,故上述证据均不属于新证据。**在与凤阳县枣巷镇黄嘴村村民委员会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称以所养螃蟹秋季上市时售出所得收益支付,在(2015)凤民二初字第01006号一案庭审中称受打药影响,只捕捞到2000多斤螃蟹,目前正在捕捞准备上市,但**同时亦举证称龙虾、螃蟹被药死。该案开庭时间2015年12月7日距喷洒农药时间2015年5月3日已有半年,即便均为原有螃蟹,其价值已发生变化。且经过污染的鱼塘,其中的水产品即便没有死亡殆尽,但对于此后一段时间的投放以及时令的中断亦会产生不利影响,评估报告亦明确未考虑农药残留对水面水质后期养殖的影响。一审法院以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本就难以精确到位,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往往是延续的而非一次性的,污染带来的多重负面影响并非“填平式”的补偿所能完全覆盖,并考虑**家庭为承包本地鱼塘所支出的承包费、饲料费等成本,采信该评估数额,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妥。且时过境迁,亦不具备重新鉴定的条件。
二、凤凰公司主张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1.在凤凰公司喷洒农药作业之后,**等养殖户便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虾蟹死亡情况,上述部门随即组织人员到涉案鱼塘现场走访、取样调查、送检,检测出涉案龙虾体内及鱼塘水样中存有凤凰公司喷洒的氧乐果、甲基硫菌灵等农药残留。凤凰公司喷洒农药时间与虾蟹死亡时间紧密衔接,且未举证其作业范围未包括案涉鱼塘,原审法院据此认定不能排除凤凰公司喷洒作业时飞临案涉鱼塘上空的可能并无不妥。申请人虽称与被申请人相邻的农田经营者也可能喷洒了农药,虾蟹死亡原因多种,污染至损唯一性无法确定,但并未举出充分证据。2.如前所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已组织现场走访、取样调查、送检,对龙虾样本进行检测已能证明损害原因。
三、凤凰公司主张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1.凤凰公司为小麦防治作业喷洒农药,即便任务紧迫,但尚未达到紧急避险中面临紧急危险的程度,且在喷洒过程中亦应尽到合理谨慎注意义务。2.凤凰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飞行路线及作业范围不包括**养殖的鱼塘,其主张应由凤阳县红旗手农机专业合作社及受益农户承担责任依据不足。
综上,凤凰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凤凰通用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贾庆霞
审判员 袁玉清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张曌
书记员齐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