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126执5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执行人:山东凤凰通用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临沂市兰山区祝邱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赵万志,该公司董事长。
**与山东凤凰通用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6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凤凰通用航空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45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于文峰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沈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