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凤凰通用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凤凰通用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126执5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执行人:山东凤凰通用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临沂市兰山区祝邱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赵万志,该公司董事长。
**与山东凤凰通用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6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凤凰通用航空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45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于文峰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沈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