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321民初1457号
原告:沂南县双堠镇双堠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长青,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国强,沂南县界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沂南县城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沂南县银杏路中段劳动局对过。
法定代表人:李发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本强,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被告:高本强,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原告沂南县双堠镇双堠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沂南县城区建筑工程公司、高本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申请对门的质量进行鉴定,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对本案中止审理,原告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沂南县双堠镇双堠社区居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沂南县双堠镇双堠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员 黄俊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遵涛
书 记 员 黎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