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城区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沂南县城区建筑工程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21民初4814号
原告:***,男,194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沂南县城区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法顺。
被告:***,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沂南县城区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庭审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臧庆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