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91民初2794号
原告:兰州顶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新区中川镇空港循环经济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三安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94号兰州中天健广场3-1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兰州顶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三安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兰州顶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与甘肃三安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兰州顶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顶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6元,由兰州顶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贾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