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鸣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菏泽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传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27执异2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山东菏泽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陈集镇瑞景新村5-3-101室。
法定代表人:付长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辉,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郭传诗,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执行人:叶齐心,男,汉族,1967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执行人:山东一鸣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南路路西刘庙社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瑞峰,经理。
本院在执行郭传诗与山东菏泽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一鸣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叶齐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东菏泽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山东菏泽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异议请求。
本院认为,异议人山东菏泽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出自本人自愿,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山东菏泽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何 英
审判员 孙益民
审判员 王景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薛方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