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1民初3789号
原告:***,女,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
原告:***,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军高,曹县庄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一鸣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140313620,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南路路西刘庙社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瑞峰,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谢金良,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津**,住曹县。
原告***、***与被告谢金良、山东一鸣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付建立
人民陪审员 张百燕
人民陪审员 李永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振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