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鸣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等与山东一鸣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1民初3789号

原告:***,女,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

原告:***,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军高,曹县庄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一鸣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140313620,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南路路西刘庙社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瑞峰,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谢金良,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津**,住曹县。

原告***、***与被告谢金良、山东一鸣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付建立

人民陪审员  张百燕

人民陪审员  李永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振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