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民申25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平,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马东江,男,195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彦,山东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山东安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成武县成武镇伯乐大街,现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数码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钦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彦,山东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山东一鸣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南路刘庙社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端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瑞,男,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马东江、山东安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一鸣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7)鲁1702民初2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0年11月14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崔敬涛
审 判 员 李胜力
审 判 员 梁春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邢保贞
书 记 员 郭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