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鸣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一鸣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曹县中鲁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721执恢16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一鸣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南路路西刘庙社区院内,组织机构代码61403136-2。
法定代表人:刘一鸣,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曹县中鲁能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庄寨镇张辛庄,组织机构代码6693104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一鸣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县中鲁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县中鲁能源热电有限公司被依法裁定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721执恢167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