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104执455号
申请人:***,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甘肃***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康乐路27号2号楼4层401-1。
法定代表人:汪成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甘肃***电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9)甘0104民初32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甘肃***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的工资42866元。”因义务人甘肃***电梯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电梯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36747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36747元(含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岗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