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402民初91号
原告:珠海创盛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正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告:珠海市长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创盛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长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创盛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创盛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创盛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珠海市长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986元,由原告珠海创盛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