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4民初452号
原告:珠海闽鑫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戎华大厦8层A区C2室。
法定代表人:陈惠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长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陈秋英。
原告珠海闽鑫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长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闽鑫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闽鑫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93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67元,由原告珠海闽鑫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德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房 晓
书 记 员 余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