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长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宇航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广东长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403民初2128号
原告:珠海市宇航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尖峰前路3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35CUXXU。
法定代表人:赵常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善剑,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长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中2088号5栋1单元28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9647318XD。
法定代表人:陈秋英。
原告珠海市宇航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长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珠海市宇航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宇航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市宇航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珠海市宇航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珠海市宇航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线教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方晓森
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