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龙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乳山市乳山寨镇敬老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83民初290号
原告:山东龙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01号-A100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威海高新海泰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德泰,威海高新海泰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乳山市乳山寨镇敬老院,住所地:乳山市乳山寨镇司马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于开恕,经理。
原告山东龙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乳山市乳山寨镇敬老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龙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龙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汪超
代理审判员孙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