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龙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兰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3民初8162号
原告:山东龙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01号-A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晓丽,山东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兰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址: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青岛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青岛崂山万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崂山万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龙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兰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龙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112元,减半收取2305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龙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代玉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姜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