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龙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屹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龙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屹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1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威环执字第102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龙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屹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龙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屹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威环民初字第27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延期执行。被执行人威海屹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的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3000元,应当继续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4)威环民初字第27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