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龙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龙嘉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龙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龙嘉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09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乳经民初字第200号
原告山东龙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滨南路9号(富城大厦)4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臧德泰,威海高新海泰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威海高新海泰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威海龙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世纪大道38-2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山东龙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龙嘉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龙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龙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龙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1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邢**